(一九七六年四月) 一 第三条不好。 二 此计不妥。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。 注 释 〔1〕 毛远新,见本册第518页注〔1〕。 〔2〕 本篇一写在毛远新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三日给毛泽东的报告上。报告中说,十二日晚政治局会议研究了八件事,其中第三件事是北京市委关于天安门事件的报告准备转发全国,报告“要进一步修改充实,除介绍北京的经验外,要把这次事件的罪证选择一些影印附上,使全国干部更清楚天安门事件的性质”。在引号内这段文字下面,毛泽东划了横线,并写了一个批语,即本篇二。天安门事件,见本册533注〔1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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